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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有“守护神” 浙江省出台竞业限制办法保护企业

    技术骨干“跳槽”造成核心技术流失,企业的损失谁来承担?技术资源随技术骨干游走,企业如何保护潜在的财富?据有关部门介绍,《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今后“技术秘密”这个行业内的敏感问题,将有具体的法律办法进行保护。

    新颖的样式,特殊的配方,传统的工艺,在现代的商业角逐中纷纷成为企业获得差异化先机的重要资本。但是这些让企业出奇制胜的“绝密武器”,却与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如影随形,纠纷随着技术“跳槽”而发生。立可达包装有限公司企管部负责人李占龙表示,“一直以来,企业只能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用工合同中做出相关约束性条款。然而这些条款主要依赖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一旦员工‘跳槽’便完全缺乏可操作性,官司在所难免。”

    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缺失的情景下,一些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行规,一度成为替代性约束。市制笔行业协会于2003年制定了“制笔协会工程技术人员聘请试用管理暂行办法”,据协会秘书长朱寿海介绍,该行规对企业核心技术保密和违约责任进行一定规范,行规出台一定程度减少“跳槽”纠纷。但作为软性约束,行规有效性仍依赖企业之间的沟通,一旦侵权事件发生,企业在权利主张上仍然困难重重。

    《办法》实施以后,企业与相关人员的“一纸合同”将成为企业争取相关权利的有效保障。该《办法》明确将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信息定为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根据技术秘密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确定技术秘密的等级和保护期限。权利人有权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办法》还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通过书面约定,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根据《办法》,一旦侵犯行为发生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根据约定或者通过协商等方式索取赔偿。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2006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