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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中国制笔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制笔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必须符合"条例""办法",以及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行业活动的需要,依据专业生产企业的产品划分范围和会员单位的特点,所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专业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  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各种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  开展本专业的调査研究,参与制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 推动和发展本专业各种形式的协作活动;

(三)  促进本专业技术进步,组织专业和技术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  总结本专业的生产经营经验,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五)  积极协助、配合协会发展新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按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的专业领域,分别为相应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由主任提名,在专业委员会内协商产生。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立并挂靠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聘请一名常务副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含常务副主任)及工作机构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监督与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中国制笔协会X X X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要向协会理事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在开展活动的前一个月,要将活动的筹备情况、具体安排,以及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等以书面材料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协会积极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开展活动卓有成效的专业委员会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登记、变更、注销均按照"条例""办法""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